关于我们
公司老板是白总,下面一级是经理钟勇强,他们是其的上级,工号6号和11号两名女子(项东梅、柒德琼)是师姐,为新的技师进行培训。酒店财务是一名赵姓男子。公司有个“园山开心群”,群主是钟勇强,里面有白总、师姐、技师和其,平时聊工作上的事,有时候有“一号贵宾到”就通知一下,意思就是警察来了,一般是由钟勇强通知。其就会叫技师房的技师坐好,不要乱走。上述操作是钟勇强叫其那么做,钟勇强在每天的例会里都有说,大家都听到。参加例会的有钟勇强、师姐、其和技师,白总偶尔会参加,白总有在群里参与讨论或发言,但比较少。如果技师和客人发生冲突或矛盾,一般是钟勇强和邝主管处理,他们没空的时候,由其来处理。
在法庭上,被告人项东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,未提出辩解意见;被告人白平利、钟勇强、何锡星、柒德琼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不属实,被告人白平利提出公司没有组织过任何卖淫行为,技师的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;被告人钟勇强提出其是沐足的总经理,公司没有组织卖淫,是技师的个人行为,没有教授技师逃避公安机关打击;被告人何锡星提出其没有管理技师,没有解决技师和客人的纠纷;被告人柒德琼提出其没有教授技师没有手法和逃避公安打击。五名被告人均认为自己构成容留卖淫罪。
针对上述指控事实,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,赃款等物证,龙某等证人的证言,户籍证明等书证,白平利、钟勇强、何锡星组织他人卖淫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;项东梅、柒德琼协助组织他人卖淫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,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白平利、钟勇强、何锡星的刑事责任,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项东梅、柒德琼的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钟勇强、何锡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是从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。
公司由钟勇强经理负责招聘,招聘要面试,要颜值高的年轻女孩子,公司有往外派传单,也有老技师介绍新技师入职,有1000-2000元介绍费。园山酒店客房和沐足都是白总的。公司有个“园山开心群”,包括白总都在里面,群主是钟勇强经理。钟勇强会在群里说一些关于公安的行动,要大家小心之类的话。其记得钟勇强在会上还转达过白总(白平利)的话,说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时,收小费不要收得太多,一般200-300元就可以。公安来检查时,一般是钟勇强经理或郭晓东(何锡星)主任在群里发布“一号贵宾到”的警示,意思是公安人员来检查。